现在社会的发展带来各式各样的骗局,这样也引起来对于消费者对于消费过程之中情况的不理解,特别是续保押金给客户开立的时候,客户对于这个一点也不理解,所以消费的时候要看清楚在做消费。
在2011年2月16日,市民先生在金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荣牌轿车。首付后,他通过4s店向上海汽车集团金融有限公司借款9.2万元,抵押期限3年,每月还款3050元。
今年2月17日,沈老师还完车贷,准备去4s店取回机动车登记证作为抵押证明。在家里找相关资料时,中不小心翻了一张4s店开具的定金收据,面值4800元,发票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
这是什么存款,用来干什么?沈老师记不清了。他说如果不是他翻了这张小票,他都不记得4s店还有一笔钱。“不管押金是多少,现在我已经还清车贷了,应该随时还给我。”沈老师拿着收据去4s店收押金,对方的说法出乎他的意料。
“2月24日,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金汽车4s店同意全额退还‘续租押金’,但退款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可能需要两个月左右。”沈老师说。
4s店为何要收“续保押金”那按理说,选择哪个渠道买车险是车主的自由,在乎的应该是保险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单位,客户为什么要通过收取押金的方式回去购买车险?
金汽车4s店销售经理老师在此次老师遇到的“续保押金”纠纷中解释说,在车贷期间,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但必须去4s店办理手续,确保车险第一受益人为汽车金融公司;如果客户自己出去投保,第一受益人很可能自己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汽车被盗、被抢、脱离危险或发生其他事故,作为贷款人的金融公司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和风险;4s店收取4800元押金,提醒客户在第二年续保时按正规程序办理。
根据这种解释,经销商要求客户回4s店续保为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这是唯一的原因吗?“控制风险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获得保险公司的回扣。”一位要求不具名的汽车销售总监表示,几乎所有经销商都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合作,很多4s店都有保险公司员工进驻。按揭买车的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险后,保险公司会给4s店返点和“保险公司业务员吸引客户后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是一个道理。
收“续保押金”无法律依据
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老师认为,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的客户收取“续保保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购买保险,要遵循自愿原则,投保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哪种渠道,购买哪种商业保险。这些都是消费者的权利。经销商以房贷代理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强制消费者在房贷期间到4s店续保,这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收取续期存款以防止及控制借贷风险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如果金融公司认为抵押车辆存在毁损、灭失等风险,如车主不购买车损险、盗窃险等保险,金融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车主补交保险、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提前偿还贷款。退一步说,即使收押金是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在消费者还清车贷后,车辆也不再需要作为抵押物。金融公司没有相应的风险。4s店没有理由不退所谓的风险押金。”
对于经销商提到的“车险第一受益人”问题,李老师表示,“受益人”是中人寿保险特有的概念,在中国财产保险法学理论中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退一步说,即使有“车险受益人”,根据《保险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的顺序也排在被保险人之后。因此,指定金融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做法,不能产生排除被保险人的法律效力。
工商部门将查处,可是拒不整改的车商。
近年来,汽车按揭消费逐渐兴起,消费者可以用低首付甚至零首付把车开回家。然而,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贷款买车的中,像沈这样遭遇“续保金”之争的人还是不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陈旭辉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在汽车按揭贷款过程中,部分经销商违背消费者意愿设定了“在4s店缴纳续租押金,正常按揭购车”的不合理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强制交易,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拒不整改的经销商,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
后期分期续费押金什么时候退?通常在还清车贷后,根据相关合同,借款人贷款买车时,贷款人应及时返还定金。实际上分期缴纳续保保证金是不合理的,双方共同协商即可实施。
消费者在签订贷款购车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押金”的相关内容,明确咨询续保押金,消费者缴纳的押金是否属于后期续保押金,如果没有在贷款人指定的地点缴纳保险,押金在还清贷款后无法返还,这就需要消费者详细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利用银行或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中介”。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车主如果看到这种现象,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另外,购车人在投保前要把合同条款看清楚,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收费是否合理,谨防浑水摸鱼。另外,消费者可以选择自己的保险公司。如果对原保险公司不满意,消费者有权更换。他表示所谓“续保保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任意收费。
在近日徐先生反映,2010年在一家汽车4s店贷款买车,到4s店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指定保险,连续三年缴纳半年保险费作为续保保证金,第三年退还续保保证金。然而,徐先生不小心丢失了存款单,担保公司拒绝退还保险费。
住在奎文区的消费者徐先生于2010年8月在奎文区的一家汽车4s店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但根据商家的“规定”,必须到其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的险种,并连续三年缴纳半年保险费作为续保保证金,第三年购买保险时返还给消费者。
2012年,在完成第三年的车险手续后,徐老师发现他想退续保押金时,存款单找不到了,因为存款单不小心丢失了,担保公司拒绝为消费者退续保押金。消费者认为在担保公司办理保险的车主都交了续保押金,担保公司不能因为找不到其存款单据而拒绝退还续保押金。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消费者向奎文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奎文区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4s店和担保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徐先生说的是真的,但担保公司仍然以徐先生没有存款单据为由拒绝续交保证金,并称这是他们的“内部规定”。
但是消协奎文区的工作人员认为,向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三年后退还担保费是买车的必要程序,担保公司也承认此事,只是因为徐老师丢了押金条,他不能拒绝退还担保金。
经过多次调解,担保公司最终退还了消费者的续保押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在此,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自觉抵制商家的强制消费和“捆绑”销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后期的买房子的时候,也要注意房产二次抵押危害。
我们通过上面的信息了解到续保押金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所以客户一定要在签署协议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在做行动,特别是每个条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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