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群(男,1988年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元。
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群担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期间,在其具有交易决策权的“传统(医药组)”、“团红(医药组)”等产品投资账户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上述未公开信息告知被告人李某峰、王某,并暗示二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李某峰利用本人及实际控制的7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经审计,李某峰控制的证券账户与投资经理王某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39支,成交金额人民币8847万余元,盈利260万余元;王某为27支,成交金额2806万余元,盈利86万余元。二人通过从泰康资管投资经理处获得内幕消息建立“老鼠仓”进行股票交易,估计交易11653万元,非法获利346万余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等,公司大股东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