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客户经理挪用单位资金且违法发放贷款

2022-01-17 10:26:03

来源:金融界

近期,一农商行客户经理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且违法发放贷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财报披露,该行盈利水平持续上升却遭到股东频频质押股权。根据天眼查披露的信息,仅2021年,该行股东出质的股权达3.25亿,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2.36%。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96万元

根据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5年,被告人任职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96万元。同期,她还在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考察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路凤同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然而,被告人却辩称,其并非挪用资金,与他们属于个人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

经查,被告人同主观上为了挪用单位资金,客观上主动找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贷款,在贷款发放后,便由其直接使用。此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应评价为挪用资金。部分贷款所涉及的民事裁判内容,系在路凤同在逃的情况下作出,并不影响对路凤同挪用资金的认定。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的指控,被告人表示,贷款人均不是第一次贷款,他们是使用的贷款证,在贷款证期限内客户经理可以不调查、考察。他们第一次申请借款时,其已经尽到了相关的考察义务,故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

不过,经查,被告人在没有对借款用途、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填写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李某两次办理贷款,不过李某均如期偿还。2014年,贷款人李某1再次为个人经营生意需要于1月22日、1月23日分别贷款9万元及11万元,贷款发放后,因路凤同称临时急用,经李某1同意后于次日便将11万元的贷款借与路凤同。并由被告人为其出具了借条。后因信用社多次向李某1催收,李某1因被告人的借款未能偿还,其无力偿还信用社,便再次由被告人为其违法办理了17万元的贷款。

第二笔贷款则是被告人在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违规向刘某发放的20万元贷款。现有199999.99元贷款未收回。

最终,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人路某同退赔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七万四千六百五十二元二角五分。

值得注意的是,农商银行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并非个例。客户经理在对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等级未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明知贷款资料中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情况与实际不符,其作为调查人、第一责任人,违规放贷的现象屡见不鲜。

股权一年质押32.36%

根据三季报,该行盈利能力上升,该行的资产质量指标有所改善。根据中诚信国际在评级报告中披露的信息,2020年,该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骤减8.44亿元至2.75亿元,其不良率也由8.20%下降至1.89%。不良贷款率在连续两年超监管上限后终于回落至5%以下。

在拨备覆盖方面,由于不良贷款大幅减少,该行的拨备覆盖水平也显著提升。截至2020年末,其拨备覆盖率较年初增加92.55个百分点至131.98%。

值得一提的是,评级报告指出,该行2020年的不良贷款率之所以大幅下降至监管要求以内是因为处置力度的加大。据悉,2020年,该行处置不良贷款15.48亿元。不过,其全年新增的不良贷款余额为7.03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4.17亿元至15.91亿元。

此外,该行还面临股权频遭质押的窘境。根据天眼查披露的信息,仅2021年,郓城农商银行的股东出质的股权达3.25亿,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2.36%。

关键词: 资金 违法 发放贷款 农商行客户经理